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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持有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环保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核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会议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需回避表决。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据,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路运锋 吴跃平 叶树华 李伟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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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